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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

2009-08-10 16:55:16

  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居民委员会选举开始换届选举。前任居委会的部分委员欲参选 ,但由于其居住在外小区,且未在本小区做选民登记,因此招来本小区部分其他选民反对,认为“在本小区不具备选民资格的人不也不具备候选人资格”。但是前任居委会的部分委员认为,候选人资格与选民资格无关,他们依法应该享有被选举权。7月11日,选举委员会讨论该问题时,双方居民代表发生“言语冲突”,居民代表会议被迫暂停。(见《新京报》相关报道)

  那么,在基层民主选举乃至村委会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候选人是否应当先行拥有选民资格,而后才能成为候选人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没有本选区选民资格的人是无权成为候选人的。

  首先,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没有选举权,就没有被选举权。严格说来,被选举权与其说是一项权利,毋宁说是一种当选资格。在直接选举中,凡是在选民名单上公布其具有选举权的,也就具有被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反之亦然。

  其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的根本原因是候选人是代表本选区利益的,他要为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服务,并接受本选区选民的监督。假设他本来是另外一个选区的人,那么即使他到别的选区当选,依法依然要接受他原属选区选民的监督。那么,一旦他当选的小区与原属小区发生利益上的冲突,那么,该候选人的利益表达、接受监督就会发生严重的合法性冲突。这种情形与某人同时成为交战双方国家的公民颇有类似之处:作为甲国公民他有义务参加甲国对乙国的战争,但是他又是乙国公民,有义务参加乙国对甲国的战争,这是十分荒唐且不可思议的。

  第三,我国相关选举法规都规定了在选举时要划分选区,并且明文规定候选人要按照选区提出,这就决定了候选人必然、也只能是本选区的居民。选区划分的真正意义在于:首先,防止出现违背选举法所规定的“三一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享有一次投票权,同时,每一候选人在一次选举中只享有一次被选举权)的情形。其次,避免当选代表或者官员在履行选民赋予的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第三,便于候选人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第四,避免出现候选人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同时被监督的合法性冲突问题。

  2008年6月,广东省云浮市人大代表梁广镇因涉嫌犯罪被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逮捕,但是,因为他同时又是其家乡广西自治区百色市的人大代表,他的家乡的人大常委会发出函件,要求撤销广东方面的逮捕令,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至今难以解决。“梁广镇现象”导致的合法性矛盾虽然是特殊事件,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应该如何坚持、贯彻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行使的基本原则,让候选人真正代表本地方、本选区选民的利益,为本地方、本选区的选民利益说话办事,提供符合本选区利益的服务。

  要实现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统一,就必须对被选举权加以限制。首先是身份限制,人大代表选举是选民基于其选民身份进行的,选民身份是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前提条件;其次是选区限制,候选人只能从本选区产生,不能从外选区产生;最后是选民资格限制,只有经过选民登记并被登载于本选区选民名单的人方可被提名为候选人。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相统一的,所以,它也是对被选举权的限制。

  由此类推,如果户口不在本选区,就不能成为选民,也就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实道理很简单:户口不在本地,也不住在这里,更没有被登载于本选区的选民名单内,被选举人能代表他所属选区的选民利益吗?假使毗连的两个选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话,那么,“东食西宿”的居民委员又究竟应该算是谁家的“媳妇”,该听哪个“婆婆”的话呢?


  (作者:梁剑兵,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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