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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05-16 10:43:54
(2014年 月 日绵阳市律师协会六届 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绵阳市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非诉委”)对本市律师非诉讼业务工作的指导作用,有效开展非诉委工作,根据《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诉委是绵阳市律师协会设立的组织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调研、总结、交流活动,对律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非诉委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培训、交流;提高行业非诉讼业务专业水平,不断拓展非诉讼业务领域;拟定非诉讼业务规范,进行非诉讼业务培训与指导;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专业化发展;提高律师非诉讼专业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拓宽律师业务领域,提高本市律师非诉讼领域的服务水平。
第四条 非诉委的工作范围:
(一)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
通过开展理论研讨及实务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业务交流、培训活动,收集、整理与非诉讼领域相关的信息并及时传达,拓宽非诉讼业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
(二)制定非诉讼业务操作指引、规范
起草非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工作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工作调研,了解本市律师非讼领域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交流合作
加强与其他地方律师之间,律师与政府、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调和推动律师在非诉讼领域内的合作,推动交流与合作的良性发展。
(四)行业宣传
宣传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情况,提高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
(五)开展其他与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非诉委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会长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产生。
委员须由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熟谙相关专业业务,具备较丰富的非诉讼业务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非诉讼实务经验,热心律师事业,在公众和行业内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兼)职执业律师担任。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在新一届理事会未对委员会任职作出新的决定前,由原委员会继续履行职务。
第六条 非诉委可内设若干专业指导小组,各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非诉委自行确定。非诉委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七条 非诉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可以自己提出辞职或由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撤换。主任职责是:
(一)召集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律师协会的授权,代表律师协会或以委员会名义对地方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三)提请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项目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向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或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享有议事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四)每年至少提交一篇专业文章或经验总结;
(五)服从委员会的安排,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
第九条 委员职务的终止:
(一)不再具有绵阳市律师协会会员身份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
(三)不接受委员会或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或者怠于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一年内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者活动两次以上的;
(五)委员自行辞去职务的。
委员职务的终止,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非诉委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讲座、提出工作建议、公众义务咨询、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非诉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须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定须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委员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书面纪要,送发全体委员,并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非诉委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定当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体委员周密策划、精心安排、认真实施,重要活动事项主任应提前报告律协秘书处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非诉委开展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并接受财经委员会的监督。非诉委可以接受社会赞助或者自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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