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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05-16 10:44:34

(2002年1月19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10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民商事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商委”)的作用,规范和有效开展民商委工作,根据《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商委是绵阳市律师协会设立的组织律师开展民商事业务调研、总结、交流活动,对律师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民商委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民商事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行业整体民商事专业水平,不断拓展民商事业务领域,拟定行业民商事业务规范,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  民商委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民事诉讼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和案例研讨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起草业务工作规范、操作指引和行业标准,为指导律师业务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对民事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其他与律师民商事业务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民商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会长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理事会会议决定产生。

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在新一届理事会未对委员任职作出新的决定前,由原委员继续履行职务。

委员须由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熟谙相关专业业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热心律师事业,在公众和行业内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兼职执业律师担任。

第六条  民商委可以内设若干专业指导小组,各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民商委自行确定。

民商委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顾问。

第七条  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可以自己提出辞职或由理事会决定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委员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对委员会活动的内容、方式有建议权;

(三)接受委员会的安排,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每年至少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文章;

(五)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内信息资料的收集,参加个案的讨论,接受会员涉及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咨询;

(六)不得损害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条  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律师协会的授权,代表律师协会或以委员会名义对地方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三)提请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或受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民商委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讲座、提出工作建议、公众义务咨询活动、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民商委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并须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定须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委员会会议应作好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书面纪要,发送全体委员,并报律师协会备案。

委员任职期间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活动的,由主任提请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

第十三条  民商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活动,鼓励和吸引全体律师参加。

第十四条  民商委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定当年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全体委员周密策划、精心安排、认真实施。重要活动事项主任应提前报告律协秘书处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民商委开展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并接受财经委员会的监督。

民商委可以接受社会赞助或者自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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