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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工作会规则
2014-05-16 10:42:38
(2005年3月30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三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2年3月10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 月 日绵阳市律师协会六届 次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绵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称“惩戒委员会”)是绵阳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对会员违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作出惩戒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职责:
(一)对会员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二)提出涉及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规则、意见和建议。
(三)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在职权范围内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对不涉及律师违法违规或违法违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处分的案件进行调解。
(四)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作出撤销案件、不予处分或者予以处分的决定。
(五)确认会员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决定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时,负责征询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报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书,并报送有关材料;
(七)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负责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听证。
(八)总结、交流惩戒工作经验。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一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产生。
委员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在新一届理事会未对惩戒委员会任职作出新的决定前,则由原惩戒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务。
第五条 委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会长会议决定提请理事会免除其委员职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辞职:
(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
(二)不在本市登记执业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建立违规投诉调查工作组和惩戒决定会议工作机制。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在受理投诉后,由主任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组成违规投诉调查工作组,违规投诉调查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核实投诉事实;
(二)向惩戒决定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处分或不予处分的建议意见;
(三)对不涉及会员违法、违规、或违法违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处分的投诉案件进行调解;
(四)负责草拟处分决定;
(五)执行对违规会员的诫勉谈话或训诫;
(六)依照听证程序、规则、出席听证会议。
第八条 违规调查工作组在接受调查任务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完结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惩戒决定会议。复杂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调查任务后三个月内完结。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调查结案时间的,由主任决定。
第九条 违规投诉调查工作组在调查核实中,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律师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发出通知,调取材料、核实和询问相关情况,接受通知的会员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如实提交材料或回答询问。
第十条 惩戒决定会议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负责听取违规投诉调查工作组对会员违规行为调查情况和处分建议意见;决定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处理或惩戒处分。
第十一条 惩戒决定会议应在违规投诉调查工作组完成调查工作后七日内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须有五分之三出席方能进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五分之四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惩戒决定会议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一律由会长签署,由协会秘书处送达当事会员,并负责向会长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在核查会员违规案件或者决定对会员处分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亲属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查处或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被查处或被投诉的团体会员是本人执业所在律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诉公正处理的,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实行预算,按实际开支在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解释、修订和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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