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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4-05-16 10:52:53

2002年1月19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10日绵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有序开展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专委”)的工作,规范刑专委的活动,提升和发挥律师在刑事业务专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绵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专委是绵阳市律师协会设立的组织律师开展刑事法律业务调研、总结、交流活动,对律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刑专委的职责是:吸引律师的积极参与,研究和探讨刑事法律制度,提出并协助解决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并指导律师的刑事业务经验与实践,积极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努力创造良好的刑事辩护环境。

第四条  刑专委的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有关经验交流活动,深入研讨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收集、总结律师在承办刑事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刑事个案的研究和指导;

(二)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合作、沟通、交流,呼吁、反映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就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组织律师的刑事业务培训,举办培训讲座;

(四)参加刑事领域的行业协作,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律师的刑事业务水平;

(五)维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执业中的正当权利,为受到刑事追究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六)研讨重要刑事辩护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搜集、整理重大影响、疑难刑事辩护案例和相关刑事业务资料;

(七)律师协会指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刑专委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经会长会议研究并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后任命;

第六条  担任刑专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职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

(三)热心行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应当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主任请假;

(二)尽职完成本委员会或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向本委员会提交至少一篇业务研讨论文或者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转所异动,不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二)一年内请假不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不接受委员会或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或者怠于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或者被律师协会处以公开谴责处罚的。

第十二条  刑专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担任特邀委员,但须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刑专委可以内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负责人及成员由刑专委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刑专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根据本委员会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主任授权或会长会议批准代行主任职责。

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拟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本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向委员会布置工作;

(三)经律师协会授权,代表律师协会或以本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与相关社会活动;

(四)代表本委员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五)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刑专委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刑专委每年应当召开两次以上委员会会议。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活动,并广泛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十八条  刑专委应当将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并通过《绵阳律师》予以及时登载或以其他形式公布,以利于行业共享。

第十九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会、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活动的,参加活动的律师可以按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二十条 刑专委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预算经费、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预算经费经委员会申报、会长会议审核、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委员会自行获得的社会赞助和社会活动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刑专委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并接受财经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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