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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当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人数

2009-09-08 15:35:49

 

                                             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   王强

    不久前,本人前往山东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却遇到了新的问题,当地要求会见律师的人数必须两名!只得又在山东再找一名律师共同会见。

    回川后,即将各省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在网络上查阅了一番,发现各省市的规定不尽一致,而我省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写写这方面的情况,一者提醒本地同行注意;二者呼吁四川省相关部门做相应的补充,明确会见时的律师人数。

    首先,对比一下各地对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不难看出确定人数的必要性。

    四川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3]7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当向办案机关出示下列有效证件及材料:1、律师执业证;2、授权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而未规定会见律师的人数。

    上海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司发[2002]6号第三条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上海对会见人数加以了明确,比照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之于四川省的规定似乎更进了一步。

    山东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司[2006]175号)一条(6)款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其中至少1名应为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允许1名持司法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实习律师参加会见。

    北京市司法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司发[2003]45号)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会见的人数应当为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应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在会见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明确会见时律师的人数是十分有必要的,而明确将律师会见人数规定为两名更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四川省应当规定会见时的律师人数为两名,借鉴北京、山东的规定。

    一、律师人数确定为两名,能有效促进本地律师更加广泛地参加本地刑事案件。

    这次到山东和当地律师谈到这一规定时,戏言是地方保护。可以让外地来的律师必须与本地律师合作,本地律师当然也轻易的收取了会见费用。当外地律师走后,本地律师还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况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外地当事人也可能转而只得委托当地律师进行代理、辩护。

    二、会见律师的人数规定为两名,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是一种保护。

    由律师一人会见易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如果是两名律师会见,相互可以对会见行为予以证明。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妨害证据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两名律师共同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够相互监督和提醒,避免刑事风险。

    虽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19909月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批准)第一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在国际上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可以由一名辩护律师进行会见。但是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享有的豁免权尚未立法保障,刑辩“雷区”仍使许多律师心有顾忌,这也是律师刑辩质量不高的现实原因之一。

    三、会见律师的人数规定为两名,利于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新加入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还可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我省也如北京、山东等地一样要求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外省来的律师多半要在本地律师的协助下才能完成会见。外省、外地的律师就得与本地律师打交道,自然利于律师文化、律师实务的交流,有时还会为招商、引资起到桥梁的作用。本地律师可以至少带一名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参与会见,也为律师后备人才实务水平的锻炼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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