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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1-26 11:04:50

提升绵阳律师行业管理质效,推进行业合规建设规范化,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绵阳市司法局。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1126日至1225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6号园艺山集中办公区5号楼绵阳市司法局律师科,邮编:6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myssfjlsk@163.com。

附件: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司法局     

                            2025年1126




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绵阳律师行业管理质效,推进行业合规建设规范化,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规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行政人员(以下统称为“律所人员”)的执业、从业履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规定。

本办法所称合规建设,是指律师事务所以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执业管理水平为导向,以执业管理行为及其律所人员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行为或者律所人员履职行为违反合规规范,造成律师事务所或律所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建设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负责牵头承担合规建设职责的相关机构,设置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合规建设职责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第四条 师事务所合规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引导律师事务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定,将依法合规执业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所人员从业活动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红线。

(二)全面覆盖。将合规建设贯穿律师事务所管理运行、律所人员执业从业的全流程各领域、各环节。

(三)权责清晰。明确合规建设框架,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所人员责任,做到权责清晰、层级分明、有机统筹、有效衔接。

(四)协同联动。推动合规建设与内控、纪律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建设体系有效运行。

(五)客观独立。合规建设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律所人员进行独立、客观考核评价、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

(六)务实高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等的管理。

第二章 合规建设责任

第六条 绵阳市司法局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牵头制定全市合规建设制度及有关细则,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推进合规建设工作不力的有关人员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监督落实,并按要求向绵阳市司法局报告合规运行工作情况。

绵阳市律师协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的推进落实,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及指引性文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建设体系制定合规建设制度,完善合规建设组织架构,明确合规建设责任,深化合规文化建设。

第八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负责确定合规建设目标,对合规建设工作负总责。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其设立人负责确定合规建设目标,对合规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律所规模和实际情况设立合规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规委”),向律所合伙人会议负责。

合规委负责人为首席合规官,委员为合规官,合规官协助首席合规官履职,首席合规官可以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合规官的职数、职能职责由合伙人会议确定。

未设立合规委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独任合规官,负责合规建设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下列合规建设事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一)审议批准合规建设基本制度;

(二)决定设置合规建设机构或负责该项工作的主体

(三)决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四)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律所主要管理人员;

(五)评估合规建设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合规建设职责。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规建设职责由设立人履行

第十 合规或独任合规官履行下列合规建设职责:

(一)拟订合规建设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拟订合规建设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执业管理活动、法律服务产品和业务的开发等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律师事务所重要内部规范,及时提出制或者修订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确保合规规范严格执行;

(四)组织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参与对违反合规规范主体的问责;

(五)部署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行政违法预防教育,向律所人员提供执业合规咨询;

(六)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其他合规相关职责。

第十 首席合规官独任合规官履行下列合规建设职责:

(一)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合规建设工作,组织推动合规体系建设,监督合规建设部门和合规岗位的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律师事务所有效落实;

(二)组织执业规范日常教育培训、合规建设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考核等;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求调查、改正合规建设事项,首席合规官独任合规官负责督促工作落实;

)法律、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及时组织督导律师事务所评估变动对合规建设的影响,修改完善机构内部规范,并监督落实

)对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重要新法律服务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牵头进行合规审查,组织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和律所人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

    )其他合规建设职责。

第十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合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合规建设职责:

(一)落实合规建设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必要合规建设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予以支持和提供保障;

(二)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合规建设制度机制建设

(三)负责牵头或配合合规官开展合规审查、合规自查检查督促、合规风险的防范管控

(四)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并及时进行处置和整改

(五)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研究推进合规建设工作;

)其他合规建设职责。

第十 合规委应当独立于可能与合规建设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建设相冲突的工作

第十 鼓励首席合规官统筹合规官的选聘、业务指导、工作汇报、考核管理、合规官提名等事项。

第十 律所人员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配合合规委或首席合规官独任合规官开展合规建设

第三章 合规建设保障

第十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合规委合规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律所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委、合规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委、合规官正常履行职责。

    合规委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律师事务所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合规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聘或调整合规官

(一)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因怠于履职导致律师事务所合规管理未能正常开展的;

(三)本人具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合规官的;

(五)具有其他情形,经合规委集体审议决定予以解聘的

十九 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合规建设质效纳入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律所人员考核、人员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加强合规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纳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二十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合规培训计划,加大对律所人员的培训力度,将合规建设作为律所人员年度培训事项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持续提升律所人员合规意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评价运用

第二十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律师事务所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就律师事务所合规建设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 律师事务所未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提供合规建设资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报批评,并可要求其限期报告事项或提交资料。

第二十 律师事务所未设立合规委或合规官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相应设立首席合规官独任合规官、合规官、合规委员会,加强合规建设人员配备。

律师事务所主动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处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合规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予以处罚或处分并不得泄露报告人身份信息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八  绵阳市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合规建设相关规定由中共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根据党章、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另行制定。

二十九 绵阳市律师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合规建设具体规定或指引。

本办法20261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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