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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规程(试行)

2009-09-08 15:4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实务训练活动,保障实习人员获得必要的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实习人员,是指符合《规则》第三条规定,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并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准予登记,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本规程所指律师事务所,是指符合《规则》第四条规定,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并经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的律师事务所。

本规程所指指导律师,是指符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实务训练活动及律师协会对实务训练活动的指导、监督、考核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实务训练内容

第四条  诉讼业务技能是实习人员应当掌握的主要技能,实务训练应主要集中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也可以训练实习人员办理其他如行政案件等。

第五条  民事案件实习人员应当学到以下知识:

1、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诉讼风险告知;

2、民事案件一、二审办理程序;

3、民事案件基本法律文书的起草;

4、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5、会见客户的基本礼仪和知识;

6、洽谈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用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  鉴于民事案件对实习人员随指导律师出庭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不少于两次出席参加庭审。掌握法庭应当注意的礼仪、庭审质证、法庭辩论、记录等基本知识,积累诉讼知识。

第七条  民事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应按照《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量:起草诉状2份、答辩状2份、证据清单2份、辩论概要2份、代理词2份、上诉状1份、上诉答辩状1份,整理证据3次、起草询问证人问题清单1份。并将上述文书整理归档,以便实务训练结束时考核。

第八条  办理民事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应完成以下工作量:民事立案2个,办理诉讼保全或者证据保全1次,参与查询工商等档案2次,参与调查取证2次,接待法律咨询2次。并将上述相应文书及工作日志整理归档,以便考核。

第九条  刑事案件实习人员应当学到以下知识: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办理程序;

2、刑事案件文书的起草;

3、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4、会见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基本纪律和知识;

5、和检察官、刑事法官接触的基本知识;

6、洽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的委托合同及律师费用的基本知识。

第十条  鉴于刑事案件对辩护人身份有严格的规定,实习人员可随指导律师不少于两次出庭参加旁听,或者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作记录员。熟悉刑事庭审纪律和应当注意的礼仪、庭审质证、法庭辩护、记录等基本知识,积累诉讼知识。

如条件允许,可出席刑事附带民事或者自诉案件庭审1次,掌握其特殊性。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应按照《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量:起草自诉状1份、辩护词2份、辩论概要1份、案情分析1份、上诉状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并将上述文书整理归档,以便实务训练结束时考核。

第十二条  办理刑事案件相关的其他实务应完成以下工作量:在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会见犯罪嫌疑人1次、被告人1次,参与接待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2次,适时参加案件讨论。并将上述相应文书及工作日志整理归档,以便考核。

第十四条  非诉讼业务项目众多,实习人员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取向,选择1-3项作为实务训练项目。要掌握商务谈判,起草非诉法律文书等基本功。

第十五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要完成以下工作量:参与接待客户2次、参与商务谈判1次、起草合同等文书3个、审查和修改合同文本3个、出具法律意见书1份。并将上述相应文书及工作日志整理归档,以便考核。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职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从事务所长远发展因素考虑接收实习人员,并逐步把事务所后备力量的培养制度化。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则》第六条规定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并为实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指派多个指导律师,让实习人员在不同阶段接受不同律师的指导,以获得比较全面的知识。但是每个指导律师的指导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和考核。审核实习人员是否完成本规程要求的工作量,考察实习人员应变能力、分析能力、谈判能力等具体能力。通过审核和考察,如果发现实习人员未达到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标准,应当按照《实习协议》的要求,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延长实习期,直至达到标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指导律师工作的监督,督促指导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把一个执业律师必须具备的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实习人员。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应当在律师职业道德和礼仪方面成为实习人员学习的榜样,并通过言传身教让实习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律师业特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实务训练中,注意给予实习人员进行个案的全程实习安排,以培养其独立办案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一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具体法律实务时,应当给予明确和详细的指示,并对工作提出批评或鼓励意见。指导律师应当鼓励实习人员向事务所其他资深律师学习,并处理好与其他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关系。指导律师应当每周抽出一定时间和实习人员讨论律师业务,解答实习人员提出的问题。

实务训练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书面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是实习人员实习是否合格的最终认定机构,具体由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设立另行行文规定,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律协制定)负责考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市律师协会报送相关材料。考核委员会在收到材料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应当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申请审核及登记、实习人员的档案管理及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若与今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及省律协制定的考核办法不一致的,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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